天津滨海新区塘沽红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塘沽红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国能飞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4执终86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塘沽红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能飞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顺,该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塘沽红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能飞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4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津0114执866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诉讼保全查封部分机械设备。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申请人明确表示,因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中,暂不申请评估拍卖查封的财产,并申请此案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津0114执86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