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鲁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1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
被告: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姜福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鲁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经济开发区巨鄄路三贤庙村西路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成银,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宁夏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宁方生,职务: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潘某,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鲁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陈某、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继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珊珊
书记员王洪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