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5259号
原告:甘肃大力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151号第1层003室(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1JHMY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鲁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经济开发区巨鄄***庙村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349089829A。
法定代表人:陈成银,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甘肃大力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大力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大力神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大力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鲁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2元,由原告甘肃大力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