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喜,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双拥西街北二街坊8号。
法定代表人:任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禄,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勇
审判员 张谷丰
审判员 魏 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