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1民初1326号
原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鸿,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瑶,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乌海市。
原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50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烁
审判员 王婷婷
人民陪审员 谭星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