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504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金季,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7.21元、财产保全费1118.6元,合共2465.81元(原告已预交5013.02元),由原告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对原告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诉讼费2547.21元,本院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