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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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302民初2655号
原告:宁夏豫景盛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室)。
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原告宁夏豫景盛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豫景盛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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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