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

威海居然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92民初539号 原告:威海居然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KWQ3X8),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30678606P),住所地威海市西城路11号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居然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居然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居然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5月4日签订的居然之家楼体显示屏的制作与安装合同;2.被告将安装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楼顶的LED显示屏全部拆除并将楼体恢复原状;3.被告向原告返还60万元工程款;4.被告赔偿原告LED显示屏修理费9058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威海居然之家广告制作与安装合同》一份,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名称与内容:1.居然之家商场楼顶发光字制作与安装(总价款47.8万元);2.楼体显示屏的制作与安装(总价款125万元);3.LED灯箱的制作与安装(总价款89.2万元),工程总价款共计262万元;第二条,工程地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居然之家大楼;第四条,本工程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均由乙方采购,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得到甲方批准,如产品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第五条,总工期30天(其中发光字的工期为15天,显示屏的工期为30天,LED灯箱的工期为20天);第七条,乙方承揽的上述工程整体保修期为5年,自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出现的相关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更换,甲方不承担费用。发生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进行维修,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24小时内派人维修,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维修完毕,乙方不按期派人维修或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完成维修项目,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保修金不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九条,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应负责无偿返工。如乙方施工质量经整改,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不予结算,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入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即存在系列违章违规操作行为,致施工部位出现墙体破损、屋顶漏水等情形。后被告于2017年7月初勉强施工完毕,但LED显示屏始终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屏幕有黑块、黑条,显示区域有色差,甚至完全**,根本达不到验收合格的标准。针对上述问题,原告屡次联系被告,被告在2017、2018年度尚能积极维修,但自2019年之后即放任不管。原告无奈只能委托第三方对LED显示屏进行维修,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共计维修120余次,但至今该LED显示屏仍然存在屏幕有黑块、显示区域有色差甚至完全**等情形。维修单位指出原因有四点:一是被告没有对LED显示屏做好整体防水,致屏内线路板、模组大面积过水,氧化严重;二是被告未能按实际要求配置制冷设备,夏天屏内温度高达六、七十度,致使模组、线路板高温老化;三是被告没有对LED显示屏安装接地线,致使原装驱动电源基本老化和报废;四是被告安装施工时所配置电箱没有延时分批送电装置,导致开机瞬间电流过载烧坏LED板。目前,正值营销旺季,原告不点亮该LED显示屏,则与喜庆的节日气氛格格不入;点亮该LED显示屏,则黑条、黑块、色差等瑕疵布满屏幕,远远望去一张“花脸”既让人发笑也给人添堵。原被告双方约定LED显示屏保修期五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被告于2017年7月初施工完毕,但因屏幕存在黑块、黑条、色差等问题始终未能验收合格,后被告虽然在2017、2018年度多次对屏幕进行修理,但始终未能解决上述质量问题,最后被告完全放任不管,不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至此原告的合同目的已完全无法达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也明确约定,如乙方施工质量经整改,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为原告制作的该LED显示屏,自始未达到合格标准,至今已四年有余,其继续存在已毫无意义,故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LED显示屏拆除并将原告的楼体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为该LED显示屏而向被告支付的款项。因被告在2019年之后完全放弃履行维修义务,故原告只能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截止目前共维修120余次,***共计9万余元。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发生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进行维修,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24小时内派人维修,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维修完毕,乙方不按期派人维修或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完成维修项目,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用由乙方承担,据此,被告应赔偿原告LED屏修理费。 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原告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并未向被告提出过解除的主张,因此无权请求解除合同。二、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的制作与安装,原告也接收并使用至今,被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的义务,原告无权请求解除。三、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不履行维修义务不属实,在2019年之后,原告并未要求过被告履行维修义务。据被告了解,原告的显示屏于2019年承包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进行维护修理并使用。四、原告一直未进行验收,并非被告原因不进行验收。并且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原告一直正常使用,即使有小配件的维修,也不影响原告对于LED显示屏的使用。该显示屏系由几百个小型变压器组合而成,变压器本身就属于易损配件,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也会发生老化、损坏的情况或在电压不稳定的情况下,负载电流过大,也会发生损坏,该损坏只需对于相关的小型变压器进行更换即可,不影响其正常使用。因此被告制作安装LED显示屏,不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名称为威海星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5月25日更名为威海居然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威海居然之家广告制作与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居然之家商场楼顶发光字制作与安装、楼体显示屏的制作与安装、楼体LED灯箱的制作与安装,工程地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居然之家大楼;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合同总价为262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审批费、人工费、主材费、辅材费、税金、安装费以及材料保管费等一切费用;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支付30万元作为预付款,乙方材料大批量进场(上述工程内容安装过半后)甲方支付20万元进度款,乙方完成上述全部工程内容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30万元,居然之家商场开业6个月后支付168.9万元,余款13.1万元作为保证金,五年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全额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据;本工程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均由乙方采购,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得到甲方批准,如产品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总工期30天,其中发光字的工期为15天,显示屏的工期为30天,LED灯箱的工期为20天;乙方承揽的工程整体保修期为5年,自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其中灯箱画布质保期为6个月;质保期内出现的相关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更换,甲方不承担费用;发生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进行维修,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24小时内派人维修,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维修完毕,乙方不按期派人维修或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完成维修项目,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保修金不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所承包的工程中的电子器件变压器、时控开关等质保期为5年,质保期内出现的相关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更换,甲方不承担费用;甲方应按时支付给乙方各项工程款,逾期1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乙方工程不能按期交付,逾期1日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应负责无偿返工,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担上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施工质量经整改,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不予结算,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有六个附件,其中附件三为居然之家楼体显示屏制作安装效果图,附件四为居然之家楼体显示屏报价清单,报价125万元。 2017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原合同第三条第4款“居然之家商场开业6个月后支付给乙方人民币168.9万元”条款内容补充为:乙方同意将该笔款项以甲方储值卡或者甲方指定房源抵顶,具体付款方式视甲方提供的房产资源及乙方承揽甲方广告业务制作安装工程情况而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入场施工。原告陈述案涉工程于2017年7月施工完毕,被告陈述于2021年6月施工完毕并交付原告使用。2017年7月底,经区居然之家开业,该LED显示屏投入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 原告于2017年7月向被告支付现金3万元,后以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50万元,以消费卡抵顶的方式付款10万元,以房产抵顶280万元,另因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双方协商自被告的工程款中扣减105,500元,以上共计3,535,500元。庭审中,原告自述上述款项中有39万元系其代特乙甲公司向被告支付的广告费,被告予以认可。 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显示屏多次出现黑块等现象,经原告通知,被告均进行了维修。 2019年7月11日,原告制作一份催告函,内容为:被告承建的居然之家威海店楼体显示屏自投入使用以来质量问题一直未能解决,经被告多次维修,仍然存在死屏、**、闪屏等质量问题,请被告收函后7日内彻底解决上述质量问题,否则原告将另行委托他人维修。原告主张其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顺丰速运向被告送达了该份催告函,提交顺丰速运运单详情一份,单号为365845262342,寄件人为居然之家四楼业务部,收件人为***,派送记录显示快件于2019年7月12日15:23日被签收,原告同时提交了顺丰速运系统中的签收底单。经质证,被告认可收件地址是其地址,但主张未收到过该催告函,亦不清楚签收底单上的签字人是谁。 2019年9月,原告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图广告部(以下简称宏图广告部)签订一份威海居然之家楼体LED大屏维***协议,约定原告委托宏图广告部维***居然之家楼体LED电子彩屏,具体包括(1)维修工程:乙方需在合同签订2日内对甲方的LED大屏进行全面检修,使之达到完好状态,(2)改造工程:乙方需要15日内对甲方的LED大屏进行框架改造、漏点防水处理、大屏内部播放改造等,(3)维护保养工程:LED电子屏的维修、定期维护、保养、检修及紧急故障处理工作,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首期整改***用为27,000元,不包含发票,甲方于合同生效之日付款15,000元,首期整改维修工程验收通过后付款10,000元,余款2,000元作为维修保证金三个月内付清;乙方的整改维修工程经甲方验收之日起,两年的***护保养费用(含人工、配件等一切费用)由双方进行资源置换,无需支付现金;2019年9月9日至9月16日为LED大屏维修期,2019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为大屏***护保养期;甲方在LED大屏上为乙方正常播放一个广告位,广告内容及报价不得与甲方及第三方冲突;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为居然之家LED大屏首期整改费用明细,列举了整改项目及价格。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宏图广告部付款15,000元,2019年11月25日付款10,000元。 2019年10月22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宏图广告部多次对LED大屏进行维修,并先后出具10张工程确认单报告维修情况,工程确认单记载的人工费共计20,100元,配件费共计43,484元。2020年9月23日,宏图广告部向原告发出书面申请,内容为大屏维修预算已严重超出其承受能力,提出增加一块广告播放。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给予宏图广告部一个广告画面抵顶大屏的***用,即共计给予两个广告画面抵顶大屏的***护费用。 原告主张2022年1月28日至2月期间大屏多处出现黑块,其自行找第三方进行了修理,被告主张对此不知情。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2日,原告又数次找被告进行维修,被告均进行了维修。2022年5月3日,原告工作人员微信被被告工作人员拉黑。庭审中,被告解***是手误,几日后即恢复通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等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被告签订的威海居然之家广告制作与安装合同中涉及LED显示屏的部分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返还工程款;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LED显示屏修理费是否合理。 关于焦点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威海居然之家广告制作与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履行。被告已将显示屏制作完毕并交付原告,原告于2017年7月底投入使用,至今已近5年。使用过程中,虽然出现黑块导致维修,但未达到无法使用的程度。原告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LED显示屏、将楼体恢复原状并返还部分工程款,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双方合同约定,发生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进行维修,“乙方不按期派人维修或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完成维修项目,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保修金不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根据原告提交的顺丰快递运单详情,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发出过书面催告,催告中要求被告7日内修复问题,逾期将委托他人进行维修。被告未进行答复,亦未在期限内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原告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无不当。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与第三方宏图广告部签订的维***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工程确认单、补充协议,可以认定原告委托宏图广告部对大屏进行维***的事实,并可以认定维***费的数额为90,584元(27,000元+20,100元+43,484元)。因原告实际向被告付款的数额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且本案被告已同时起诉本案原告要求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院已进行了处理,故本案所涉***用不宜自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可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居然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LED显示屏维***费90584元,款项可付至威海居然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威海市商业银行经区支行8178××××1339账户; 二、驳回原告威海居然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3元,由原告负担4,651元,被告负担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件1:自动履行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积极自动履行义务。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的,可将应付款项直接汇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收款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互负金钱履行义务的,可对相应部分抵销后就剩余部分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交付特定标的物或不动产过户登记等非金钱履行义务,义务人可在履行期内通知受履行人在指定地点、时间接收标的物或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派员到场监督履行或将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 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进入执行程序后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3.符合法定情形的,将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