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

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2740号 原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西城路11号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科技路北、龙海路东(J区创业服务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山 书 记 员 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