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磊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环商初字第1284号
原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西城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姜磊,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和平路红光居委会。
原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姜磊在原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了广告物料,总拖欠费用120491元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拖欠费用120491元及违约金且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材料,本院也无法查明该被告的真实身份,故原告本次起诉的该被告自然人身份不确定,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威海市大成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