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2680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对原告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解除(2022)津0104执保329号案件”补正为“解除(2022)津0104执保326号案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