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2680号之二
原告: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杨柳青农场百川8号天津市园林花卉示范中心A6厅18号。
法定代表人:武立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月升,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市汉城忠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盛达路与储源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郭忠明,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汉城忠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1元、保全费1415元,由原告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青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