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420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农场百川路8号天津市园林花卉示范中心A6厅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卓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北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房卓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4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