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晋0122民初793号
原告: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程。
被告:***。
原告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亮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亮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杆及周边农网损坏抢修费33000元,经济损失15000元,共计人民币48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8日18时10分许,被告罗亮明驾驶无号牌的重型货车,沿城贾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曲县杨兴乡杨庄村附近路段时,撞在路边固废线231号杆,倾倒至11KV大盂变电站10KV***石坡头支线1号杆和2号杆之间,造成110KV大盂变电站10KV固废线及110KV大盂变电站10KV杨兴线停电,所导致电杆及周边农网线路损害的交通事故。经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罗亮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赔偿。
被告罗亮明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8日18时10分许,被告罗亮明驾驶无号牌的重型货车,沿城贾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曲县杨兴乡杨庄村附近路段时,撞在路边由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安装的电杆上,随后该电杆在倒地过程中又将周边农网线路损坏,致电杆及周边农网线路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40122620170021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亮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太原市鑫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进行抢修,于当日18时抢修完毕。原告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太原市鑫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33000元的抢修费。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抢险情况说明及照片、工程量计算书、收据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罗亮明驾驶无号牌的重型货车撞倒电杆,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过错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杆及周边农网损坏抢修费3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000元的经济损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亮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将依法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亮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电杆及周边农网损坏抢修费33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55元,由被告***负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