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昌宏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临夏市昌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1120号
原告: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9357L。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告:临夏市昌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天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6815487593。
法定代表人:章一平。
原告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夏市昌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章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雪宇
书 记 员 杨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