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2901民初1185号
原告:永靖县宏鹏商砼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立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夏市昌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一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永靖县宏鹏商砼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临夏市昌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靖县宏鹏商砼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与被告临夏市昌宏商贸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靖县宏鹏商砼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