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03民初16074号 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罗免镇者北村委会小者北村罗免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2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阁瑞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发集团)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阁瑞公司、俊发集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703068.3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3703068.34元为基数,以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2022年6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俊发集团签订《军阀集团2018-2019年度防水材料集中采购战略协议》明确原告向被告俊发集团开发的楼盘提供“**”牌防水材料,并指定原告为被告军阀集团开发项目楼盘防水材料的供应商之一。由被告俊发集团指定的实际需求方与原告签订分项合同,双方建立供销关系。2019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俊发集团签订《军阀集团2019-2021年度防水材料集中采购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约定提供了合格货物。为支付货款,被告阁瑞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673100266720211223113543241,票据金额为3703068.34元,汇票到期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承兑人为被告阁瑞公司,保证人为被告俊发集团。原告就上述汇票提示付款后被拒付,至今承兑人仍未支付票款,故原告有权向其追索,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阁瑞公司、俊发集团辩称:即便原告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其通过票据主张权利,在合同中的相应金额应当扣除。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不应当支持。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不是原告的必要支出,不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未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30673100266720、211223113543211);2.票据综合查询详情;3.俊发集团2019-2021年度防水材料集中采购战略合作框架协议;4.公证书(2023)渝国证字第1958号;5.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票据。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21年12月23日,被告阁瑞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金额为3703068.34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0673100266720211223113543241,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6月20日,收票人为原告**公司。同日,被告阁瑞公司对上述汇票予以承兑,被告军阀集团对上述汇票进行保证。原告就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2022年6月21日提示付款,并被拒绝签收,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另查明:原告**公司与被告俊发集团之间签订有《俊发集团2019-2021年度防水材料集中采购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原告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现案涉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原告有权向被告阁瑞公司、俊发集团行使追索权,故对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支付汇票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自汇票到期日即2022年6月21日起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针对被告主张票据款项应当在双方的合同支付金额中予以扣除的观点,本案处理的法律关系为双方基于票据承兑被拒付后产生的追索权,故被告可在处理双方的合同关系中另行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703068.34元; 二、被告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526元,由被告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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