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财保72号
申请人:***,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申请人: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11月14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应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