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6民初45号
原告: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延安南泥湾开发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景区管理委员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DUCXE。
法定代表人:赵培,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KN7L7Q。
法定代表人:陈孟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59517697N。
法定代表人:陈孟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霖,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齐精智,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朱彦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散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系延安市南泥湾景区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2019年12月19日,原告的股东变更为延安南泥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泥湾集团公司”)。南泥湾集团公司是延安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2019年3月,原告与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公司就合资成立南泥湾学院公司等合作事宜签订了《合作共建延安南泥湾学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南泥湾学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6亿,其中原告出资比例40%,第三人出资比例为60%。出资方式:原告以其所有固定资产2.3亿(土地资产约0.4亿)、流动资金0.3亿元等全额出资,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公司按照其持股比例,将原告垫付的出资款1.56亿元分期支付给原告。南泥湾学院公司于2019年3月在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原告将3000万元打入了被告的账户。关于固定资产的出资,原告系国有企业,按照法律规定逐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是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公司不履行合作协议中的付款义务,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作协议。为此,原告依法解除了合作协议及该协议的补充协议。原告、第三人作为南泥湾学院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40%、60%,在南泥湾学院公司经营过程中,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公司利用其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压迫原告,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原告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规定,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辩称:延安南泥湾学院公司不存在法定解散事由,亦不存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解散事由,原告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其全部诉请。理由如下:1、延安南泥湾学院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5日,公司章程载明:注册资本为2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东延安南泥湾开发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答辩人或原告)认缴出资额10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股东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认缴出资额15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两股东出资时间均为2019年3月14日之前。公司成立后,开展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并先后成立了延安智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延安飞南步客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和延安南泥湾学院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司及下属单位现有职员40余人,取得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项,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1项,并成功开办多期党员干部培训班,取得客户和学员的一致好评,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影响力。作为一个初创公司,取得今天的成绩实属不易,尤其是在今年世界性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仍然能够稳健经营,实属难能可贵。故原告以第三人不履行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为由要求解散被告,无任何法律依据。《合作协议》并非南泥湾学院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三人是否履行该协议不构成判定被告是否应解散的法定事由。另外延安南泥湾学院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运营,不存在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压迫原告之事。且亦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之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解散的条件。综上,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述称:第三人与原告共同成立被告公司,第三人在被告公司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第三人一心想要把被告公司发展的更好,即使在疫情期间也积极配合被告开展工作。第三人认为目前被告经营良好,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第三人不同意解散公司。综上,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四组证据。第一组: 1、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2、延安南泥湾开发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工商变更登记。第二组证据: 1、2019年3月18日《合作共建延安南泥湾学院合作协议》。2、2019年11月南泥湾学院向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移交农垦酒店《南泥湾学院与开发集团开发资产移交清单》。3、2019年11月11日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精英在线法定代表人陈孟炎发送《延安南泥湾学院合作补充协议》的微信记录。4、2020年2月5日,延安南泥湾(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函《关于与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意见的函》。5、2020年2月10日,精英在线(2020)4号回函。6、2020年2月11日,《关于南泥湾学院审计等事宜的复函》。7、2020年6月6日,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函解除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第三组: 1、2019年5月6日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货币出资3000万元。2、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向浦发银行转账2000万,其中1500万元用于购买大额存单,期限3年。3、延安飞南步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延安智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工商档案。4、《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组证据: 2020年5月15日双方协商会议记录。
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三、四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提交了18份证据:1、延安飞南步客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2:延安智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3、延安南泥湾学院章程。4、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章程。5、延安市XX房XX中心单位缴存证明。6、陕西省XX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7、照片。8、公众号截图。9、租车服务合同、10、南泥湾农垦大酒店合作协议。11、延安南泥湾学院、党政、企业培训及业务合作协议。12、干部培训基地合作协议。13、教育培训合同。14、炼化公司“弘扬延安精神净化正值生态”专题培训委托协议书。15、帽子合同。16、公众号截图。17、照片。18、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英在线(2020)6号函。
原告对被告提交第1、2、3、8、9、10、11、12、14、18份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认为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经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原告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2019年3月15日,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在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孟炎,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6000万元人民币。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认缴104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持股比例40%,出资时间为2039年3月14日前。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156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持股比例60%,出资时间为2039年3月14日前。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实收资本3650万元其中原告投入资金3000万元,第三人投入资金650万元。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红色文化培训,传统文化培训,爱国主义文化传播,营地教育,企业培训等。原告与第三人就合资成立延安南泥湾学院公司等合作事宜,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了《合作共建南泥湾学院合作协议》。该协议规定延安南泥湾开发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经营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延安南泥湾学院、延安南泥湾教育培训基地的整体运营和管理。2019年5月12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延安南泥湾学院补充合作协议》。2020年2月5日延安南泥湾(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函《关于与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意见的函》该函的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5日起停止双方的合作,并停止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及延安南泥湾学院及所属子公司的一切运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审计。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称:同意停止合作,同意成立清算小组。后第三人反悔不同意停止合作。2020年6月6日原告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函告第三人杭州经营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作共建南泥湾学院合作协议》,《延安南泥湾学院补充协议》。并将解除函送达第三人。2020年5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就关于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后续股东合作问题进行了商讨,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根据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具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成立后未向原告公布过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亦未召开股东会议,公司股东之间产生了经营管理上的冲突。本案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陕06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查封了登记在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证件。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利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是否应予依法解散的问题。本案中,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的两个股东在合作中产生分歧。2020年2月5日延安南泥湾(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函《关于与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意见的函》,该函的主要内容为:要求停止双方的合作,并停止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及延安南泥湾学院及所属子公司的一切运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审计。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停止合作后反悔。2020年6月6日原告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函告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作共建南泥湾学院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将解除函送达第三人杭州经营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解除合同事项未提出异议。至此,原告与第三人失去合作的基础。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股东会议,亦未公布公司经营及其财务状况。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的重要决议均由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方决定,原告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受到排挤,背离了公司经营的初衷和目的,导致原告对其股东出资目的的实现存在重大障碍。因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管理权的掌控,使原告延安南泥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收益难以保障,本院认为被告虽然处于营业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经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被告的继续存续会使原告受到重大损失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在此情况下被告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因股东双方之间的矛盾受到影响,导致被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僵局已经形成且无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解散公司可使公司财产得到及时清算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故,对于原告诉请解散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第三人杭州精英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公司经营管理不存在严重困难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解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延安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南泥湾学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海 龙
审 判 员 樊 宁
审 判 员 常 丽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委玲
书 记 员 李 惠
2020064591610600691610600677199550191330108759517697202083122019121920193264060230403156201933000406012019315260001040040156006020193144061121201931822019113201911114202025520202102020462020211720206612019563000220001500334202051518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2020612389101112141820193201931526000104004020393141560060203931436503000650201931820195122020252020252020662020515202083202083202006452020252020665002020064511916106006779133010875951769720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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