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5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二十街42号。
法定代表人:程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宏、刘括,系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北雪冷冻冷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瑰香街27-2号。
法定代表人:谭吉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宇,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宾,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上诉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北雪冷冻冷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雪公司)、吴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啟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红(主审)、朱闻天共同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北雪公司建立代理经销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及拖欠案涉货款的义务人是否为云吉公司问题。北雪公司提供的代理协议上首部乙方手写为云吉公司,尾部由吴宾签名,云吉公司提供的从吴宾处获取的代理协议首部乙方部分并无云吉公司字样。故一审法院对于与北雪公司形成代理经销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并未查清,本案因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重审后,应要求北雪公司明确请求云吉公司及吴宾承担责任所基于的法律关系及理由,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合同相对人,及云吉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敏的付款行为是否系代表云吉公司,程敏在2019年的购货行为是否系基于履行代理经销合同而发生等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17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啟星
审判员 林 红
审判员 朱闻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强文清
书记员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