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民初3195号之一
原告:沈阳北雪冷冻冷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瑰香街27-2号。
法定代表人:谭吉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佳,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新典,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沈阳北雪冷冻冷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倩倩
人民陪审员 王春平
人民陪审员 计延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金凤
书记员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