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303民催5号
申请人:南阳川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北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南阳川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1040004220908683,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8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人为南阳川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川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阳川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东耕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