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2执恢626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川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908号。
被执行人河北普瑞玛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29号众鑫大厦10楼。
本院在执行河北普瑞玛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为:将被执行人河北普瑞玛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限制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河北普瑞玛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为:查询范围包括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询结果中未发现其他财产。
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