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12935号
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实际经营地辽宁省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韩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辽宁省沈阳市铁**。
被告:沈阳泷越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金霞,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盖州市榜式堡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峰,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0********。
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泷越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74459521653500
审判员 张俊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林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