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249号
原告:新民市胡台阀门厂,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投资人:吴国栋,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国,沈阳市皇姑区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韩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民市胡台阀门厂与被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民市胡台阀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1元,由原告新民市胡台阀门厂承担。
审判员 赵宝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吕长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