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三星国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2711号
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汇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331170Y。
法定代表人:韩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大连三星国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栾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2913873A。
法定代表人:李守良。
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三星国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