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信惠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绿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信惠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2215号之二 申请人:常州绿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917059X6,住所地武进区湟里镇新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信惠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Q5EH81H,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恒生科技园二期38幢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金坛市人,住金坛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常州绿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奥公司)与江苏中信惠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绿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中信公司、**名下的款项1275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后裁定保全了中信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及银行账户。本院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本案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被本院一审判决驳回后,该判决又被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中信惠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