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23号
申请人:山东昊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CGFC674。
法定代表人:王建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火鸟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总部大厦B座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7PP3D63。
法定代表人:靳明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昊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火鸟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昊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火鸟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山东昊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昊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火鸟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喀什唐城支行账户为6505××××0344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山东昊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