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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壹陆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火鸟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597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壹陆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法定代表人:董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火鸟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靳明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壹陆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火鸟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0104民初7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866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186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6日、2021年12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登记,本院于2021年11月6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委托喀什市人民法院,查询位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喀什市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
5、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建   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木拉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