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鸟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火鸟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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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3民初5424号
原告: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火鸟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中亚南亚工业园区经三路138号院四层4114房。

法定代表人:邓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火鸟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1.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650.64元,由原告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650.63元退回原告新疆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肖振亮
人民陪审员张梅吉
人民陪审员梁素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边金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