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力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聚力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9306号
申请人: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0727582C。
法定代表人:王继,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凤,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聚力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MJCB81。
法定代表人:盛云,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贵,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桐木岭上板桥信用代码1252000429244972D。
法定代表人:罗松华,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园区黔中大道沙坝路口信用代码91520900MA6DJ6F569。
法定代表人:彭丁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聚力创智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聚力创智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4,87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29040104602020000013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聚力创智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84,87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