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烨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安徽烨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汇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9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2240584F,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香枫创意园综合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江成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生,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汇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80661896E,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站西片区绿地之窗商务广场****iv>
法定代表人:袁小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汇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上诉人***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存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郁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