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42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辉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KNM6D。
法定代表人:陈青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省瑞峰锰业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峰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那台营子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4MA0YWCGH6C。
法定代表人:崔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国能锰业铸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七道岭乡唐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10AU0R6L。
法定代表人:崔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益辉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峰公司、国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5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瑞峰公司、国能公司应付益辉公司款项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双方一致同意以1000万元了结。由瑞峰公司、国能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给益辉公司500万元、于同年8月31日前支付给益辉公司300万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益辉公司200万元。二、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若瑞峰公司、国能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支付,则益辉公司有权就瑞峰公司、国能公司所有未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瑞峰公司、国能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益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8月3日、2021年10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国能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8月10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国能公司名下有位于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兴隆岗村、朝阳县××道××村的房屋2处。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轮候查封了上述不动产。该不动产被朝阳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依法暂不能处置。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股权、证券、车辆等动产、其他财产、财产权益等财产。
三、2021年8月13日,委托朝阳县人民法院、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2021年9月3日,因被执行人瑞峰公司、国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0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40000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5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