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493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鞍山玺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93号之一
原告: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KNM6D。
法定代表人:陈青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伟、吕鹏,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玺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高力房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564626084Y。
原告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辉公司)与被告鞍山玺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益辉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益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合计3055元,由益辉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佳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