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2459自贡市恒博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民终2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自贡市恒博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49606426E,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望竹湾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KNM6D,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自贡市恒博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9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贡市恒博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贡市恒博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朱健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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