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310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KNM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申请人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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