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新疆泰格硅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KNM6D。
法定代表人陈青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斌,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泰格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沁园变电站东侧,乌准铁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560546503P。
法定代表人王全国。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辉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泰格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泰格公司应支付益辉公司4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7345元,由泰格公司负担。因泰格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泰格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泰格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2021年3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格公司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泰格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新BP××**、新BY××**、新B5××**、新B5××**、新BG××**、新B4××**、新BG××**、新BG××**、新BG××**、新B5××**、新BG××**、新BY××**的汽车合计12辆,上述车辆使用年限较长,且已被另案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泰格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查明泰格公司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
4、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对被执行人泰格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泰格公司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泰格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查明泰格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
6、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97345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桢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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