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籟苏**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辽宁省瑞峰锰业铸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10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五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KNM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省瑞峰锰业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峰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那台营子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4MA0YWCGH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国能锰业铸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七道岭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10AU0R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峰公司、国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5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瑞峰公司、国能公司应付**公司款项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双方一致同意以1000万元了结。***公司、国能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公司500万元、于同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公司300万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公司200万元。二、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公司、国能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支付,则**公司有权就瑞峰公司、国能公司所有未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0元,***公司、国能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8月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1)苏0282执4251号,在首次执行中,共计执行到位金额0元;另外,该案收取执行费0元。2022年8月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8月2日、2023年4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国能公司名下有位于朝阳县二十家******、朝阳县××道××村的不动产2处。本院查封了上述不动产(2024年8月19日查封期限届满),已启动对该不动产的评估程序。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被执行人均暂无银行存款、股权、证券、车辆等动产、其他财产、财产权益等财产。 三、通过委托朝阳县人民法院、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瑞峰公司、国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在首次执行中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4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给被执行人宽限时间以履行债务,并同意法院以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为由终结执行程序。在宽限履行期内,请求法院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任何强制执行措施。如在上述不动产评估完成前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履行完毕债务的,则请求法院立即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鉴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4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履行债务,并同意法院以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为由终结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若被执行人国能公司、瑞峰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282民初5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