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辉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691号 原告:江苏**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计1,842元,由原告江苏**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