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财保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大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560749714Y。
法定代表人:马江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育龙,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江西省高安市南连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19869345。
法定代表人:付慧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宜春东风支行;账号:×;2.开户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且由我院出具的(2021)川1002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宜春东风支行;账号:×;2.开户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峻菡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