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财保3号
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大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560749714Y。
法定代表人:马江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育龙,系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江西省高安市南连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19869345。
法定代表人:付慧强。
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宜春东风支行;账号:×;2.开户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宜春东风支行;账号:×;2.开户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峻菡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