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02财保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大洲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560749714Y。
法定代表人:马江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育龙,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遂宁市船山区富安小区8号楼底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2086291XT。
法定代表人:吴克勤。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和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750,000元。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川10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0元的财产。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分行,账号为2035×××××中的75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分行,账号为2035×××××中的7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峻菡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