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E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628049192T。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大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560749714Y。

法定代表人:马江洲,执行董事。

上诉人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002民初2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虽然案涉《内江市中区公安局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第十二条对争议解决办法进行了约定,但该条款同时约定了诉讼及仲裁两种截然不同的争议解决办法,显属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规定,2017年6月20日,上诉人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江市天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内江市中区公安局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或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已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作了明确约定,案涉的建设工程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且当事人双方对管辖的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申明

审判员  易小峰

审判员  江万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