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小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民初3073号
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阳光新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