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3987号
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41号阳光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9991098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帆,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9054033302。
法定代表人:陈忠。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尚未缴纳诉讼费时,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