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4民初1290号
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向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