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执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 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2017)**案字第263-1号裁决:***给付申请人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场地使用费、汽费共2,333,750.4元。因被执行人未近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五月七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且申报财产不实。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7136.63元,本院已全部扣划,扣缴执行申请费500元后余6636.6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被执行人有位于本市××***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三间,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理。 3.**被执行人***有奥迪牌汽车(车牌号:豫E×××××)一辆,该车已被本市***法院查封,且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到相关部门查询,其未缴纳***障金及住房公积金。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除被执行人自建的其唯一农村宅基地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