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505执恢24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申请执行人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