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意托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2执保219号
申请人: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意托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意托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意托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资金39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交保单保函担保,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意托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有利于将来裁判的执行,应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意托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意托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龙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尤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