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意托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2民初498号之一
原告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涿州市东仙坡镇网户庄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潘雪,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意托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远大一路847号山水华景家苑北栋9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福建省泉州石狮市鸿山镇伍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意托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
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原告河北伍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意托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继续由本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